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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英譯名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簡稱海貿會(英譯簡稱AETAT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和熱心于海峽兩岸經貿交流的企業、社團、研究機構和個人等自愿結合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本會的宗旨是: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海峽兩岸經貿問題,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不斷深入,推動兩岸經貿關系正?;?、制度化、自由化,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于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與臺灣有關民間機構、工商團體建立長效合作機制,通過組織洽談會,研討會和專業性、技術性對口磋商等活動,推動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研究兩岸經貿交流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兩岸貿易投資正?;?、便利化;
(二)協助處理兩岸貿易、投資和勞務合作中出現的糾紛,維護兩岸工商企業及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研究兩岸經貿交流過程中衍生的各種技術問題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為從事兩岸經貿交流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組織兩岸間的展覽、展示和培訓活動;
(六)編輯出版相關刊物和書籍;
(七)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授意的其他工作以及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系指從事海峽兩岸經貿活動、學術研究和熱心于兩岸經貿交流與促進的企業、社團和機構。
個人會員系指從事海峽兩岸經貿交流或學術研究的企業家、專家、學者及熱心于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各界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擁護并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二)從事兩岸經貿活動、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
(三)在兩岸經貿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較高知名度。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成為個人會員需經一名理事或兩名會員推薦;
(二)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審核通過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管理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其所在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及特約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威望及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18年4月27日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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